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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业关注哪些热点
    发布时间:2021-04-06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宣告了我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扩大了动产担保合同的范围,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有较大改动和再丰富。合同编中对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将对行业发展产生何种影响?融资租赁从业者又该如何理解法律条文?这些都是近期业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时提到,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融资租赁法律专家表示,这为以后金融担保创新实践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表明我国民法典编纂既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形式理性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通过后,将正式取代《合同法》,融资租赁业将迎来新的法律环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表示,合同编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改动很大,一方面条款增加明显,从十四条扩充至二十六条。此外,立法时更多地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听取了法官、律师、专家及从事融资租赁实务人员的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融资的载体是实物,在现实中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构成“名为租赁”情形,被明确规定无效。因此,对于租赁公司而言,应更加重视对租赁物的审查,租赁物清单填写要求应更加严格,应该明确、具体、特定化。

    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业内的普遍共识是,民法典最大的变化和最核心的改动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即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业内法律专家表示,这条法规的制定,更大的助推力可能来自于优化营商环境对优化或完善动产担保登记规则的要求,明确赋予了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也是对《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进行登记,可以保护出租人的物权,解决善意第三人制度带来的伤害。

    此外,立法说明中提到“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专家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将设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租赁业多年来翘首以盼的根本性利好。但在民法典中尚未提出新条款,也留下了立法接口,需要行政法规作下一步配套。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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